國家科技計劃實施中科研不端行為處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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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令
第11號 《國家科技計劃實施中科研不端行為處理辦法(試行)》已于2006年9月14日經科學技術部第25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徐冠華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家科技計劃實施中的科研誠信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科學技術部歸口管理的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的申請者、推薦者、承擔者在科技計劃項目申請、評估評審、檢查、項目執行、驗收等過程中發生的科研不端行為(以下稱科研不端行為)的查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科研不端行為,是指違反科學共同體公認的科研行為準則的行為,包括:
(一)在有關人員職稱、簡歷以及研究基礎等方面提供虛假信息;
(二)抄襲、剽竊他人科研成果;
(三)捏造或篡改科研數據;
(四)在涉及人體的研究中,違反知情同意、保護隱私等規定;
(五)違反實驗動物保護規范;
(六)其他科研不端行為。
第四條 科學技術部、行業科技主管部門和省級科技行政部門(以下簡稱項目主持機關)、國家科技計劃項目承擔單位(以下稱項目承擔單位)是科研不端行為的調查機構,根據其職責和權限對科研不端行為進行查處。
第五條 調查和處理科研不端行為應遵循合法、客觀、公正的原則。在調查和處理科研不端行為中,要正確把握科研不端行為與正當學術爭論的界限。
第二章 調查和處理機構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科學技術部、項目主持機關、項目承擔單位舉報在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科研不端行為。鼓勵舉報人以實名舉報。
第七條 科學技術部負責查處影響重大的科研不端行為。必要時,科學技術部會同其他部門聯合進行查處?茖W技術部成立科研誠信建設辦公室(以下稱辦公室),負責科研誠信建設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接受、轉送對科研不端行為的舉報;
(二)協調項目主持機關和項目承擔單位的調查處理工作;
(三)向被處理人或實名舉報人送達科學技術部的查處決定;
(四)推動項目主持機關、項目承擔單位的科研誠信建設;
(五)研究提出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建議;
(六)科技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項目主持機關負責對其推薦、主持、受委托管理的科技計劃項目實施中發生的科研不端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理。項目主持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科研誠信建設工作體系。
第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負責對本單位承擔的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實施中發生的科研不端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理。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的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應當建立科研誠信管理機構,建立健全調查處理科研不端行為的制度?蒲袡C構、高等學校的科研誠信制度建設,作為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立項的條件之一。
第十條 國家科技計劃項目承擔者在申請項目時應當簽署科研誠信承諾書。
第三章 處罰措施
第十一條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根據其權限和科研不端行為的情節輕重,對科研不端行為人做出如下處罰: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責令其接受項目承擔單位的定期審查;
(四)禁止其一定期限內參與項目承擔單位承擔或組織的科研活動;
(五)記過;
(六)降職;
(七)解職;
(八)解聘、辭退或開除等。
第十二條 項目主持機關應當根據其權限和科研不端行為的情節輕重,對科研不端行為人做出如下處罰:
(一)警告;
(二)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批評;
(三)記過;
(四)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項目主持機關主持的國家科技計劃項目;
(五)解聘、開除等。
第十三條 科學技術部應當根據其權限和科研不端行為的情節輕重,對科研不端行為人做出如下處罰:
(一)警告;
(二)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批評;
(三)中止項目,并責令限期改正;
(四)終止項目,收繳剩余項目經費,追繳已撥付項目經費;
(五)在一定期限內,不接受其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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